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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申请低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律师解析 当保险公司对理赔事项予以拒绝之时,被保险方享有权利向具有仲裁权责的中介机构提出申诉并参考高效公正的仲裁流程。在仲裁程序中,中介机构将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中所明确设立的规范准则,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与评估,最终依据所得证据进行谨慎、科学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裁定与判决。
律师解析 当投保人类别在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过程中,存在信息失真的情况,并且这种失真所导致的实际年龄超过了合同内预定的年龄限制,那么作为保险人完全有权力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的解除处理,同时按照先前的签订协议,返还保险单的现有资金价值。在此过程中,保险人在行使相关解约权利的时候,必须依据此文本第十六条中,对第三款及第六款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如果投保人类别因为自身信息不真,使得支付的保费低于应支付的保费,保险人则有权指正错误,并要求投保人立即补充差额部分,并且在后续的保险金发放过程中,按照实际支付的保费和应支付保费之间的比例进行支付。同样地,如果投保人类别因为信息不真,使得支付的保费高于应支付的保费,保险人也有责任将多收到的保费全数退还给投保人。
律师解析 若投保人所申报之被保险人均龄失实且实际岁数不附和合同所约定之年龄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该份合同,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所载明的现金价值。 在此情形中,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第六款的相关规定。 如投保人所申报之被保险人年龄失实导致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低于应付保险费用的,保险人有权进行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足相应的保险费用,或者在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用与应付保险费用的比例进行支付。 反之,若投保人所申报之被保险人年龄失实导致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用高于应付保险费用的,保险人则有义务将多收取的保险费用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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