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厦门市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期满后,在符合福建省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20-11-17 17:36:40 回复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每个人基础工资不一样,领取的金额也就不一样。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的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产假天数。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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