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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损坏货物,没有单独做保价,物流系统默认保价金额较低,赔偿标准是按照较低保价额来定吗?

188****9178 广东-深圳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5.27 11:40:38 349人阅读

张律师你好,物流公司损坏货物,没有单独做保价,物流系统默认保价金额较低。赔偿标准是按照较低保价额来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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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已保价货物损坏,谁来担责如果已经保价的,货物损坏的,是由承运人担责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一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二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邮政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却有不同。《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快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所收取邮资的3倍。而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实际中,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赔偿纠纷,快递公司更倾向于引用《邮政法》的规定。相关法律条文:
一、《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0-09-30 00:0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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