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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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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2158人看过
导读:1、二者概念及定义不同。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特征不同。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又称为仓储保管合同,而租赁合同是指自己或者他人将自己的东西出租出去来获取一定的利益所签署的合同。而这两者看起来似乎并无太多联系,但在法律上却是有的。接下来关于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律图小编在下文为您解释分析。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

因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三、租赁合同的定义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保证在承租人租赁期间的合同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对承租物的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承租物,致承租物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出现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时,租赁合同可以中止、终止、变更、解除。

四、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综上所述便是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在此看来,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保管方可以通过保管物品来获取自己相应的报酬,而租赁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另外当租赁物无法满足租赁合同上的条件时,合同可以终止取消,二者在此性质上是相同的,望读者注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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