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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嫁女是否享有

时间:2024-03-04 23:21:21 浏览:1551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被继承。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就占用了相应的宅基地。所以出嫁女是不能享有娘家宅基地使用权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嫁女是否享有

在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却是属于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即使村民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也不能随意的处置宅基地,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按照我国农村的习俗,父母的房子是属于儿子继承的,则儿子就顺利因当的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出嫁女能否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呢?下面律图将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嫁女的方面来谈谈。

一、 出嫁女对娘家的宅基地是否仍享有使用权?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被继承。但是,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村民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就占用了相应的宅基地。所以出嫁女是不能享有娘家宅基地使用权了。

二、 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 办理手续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根据上述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嫁女的角度来说,宅基地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是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了,但是如果父母只有一个女儿或者说父母将房子继承给女儿,那么出嫁女就有可能对宅基地仍然存在使用权,但是不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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