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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否可以过户

时间:2024-03-04 21:32:29 浏览:4191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只能由属于集体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人使用,不可用作他途。

宅基地是否可以过户

一、宅基地是否可以过户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也就是说,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只能由属于集体成员、符合建房条件的人使用,不可用作他途。

集体土地房屋过户问题的手续应按下述程序办理:

(一)房屋买卖、分家析产、赠与:1、持出让人房权证、土地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等到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受让人名下。2、持出让人房权证、受让人土地使用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房屋继承: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房权证,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证。

所需费用:测绘费每平方0.5元,转让手续费每平方1元,工本费每本10元,印花税每证5元,契税按房屋市场价1.5%(买卖)或3%(赠与)或免征(继承、分析)收取,配图费每份20元。

宅基地是否可以过户

二、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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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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