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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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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5504人看过
导读:(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自由的。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采书面形式,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后生效。(4)订立该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停止实施。
最新专利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办理什么样的事情,当事人之间最好都签订一份合同,这样对彼此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那么,进行专利转让时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转让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六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二、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专利转让费的结算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次性结算、提成、固定与提成相结合。

1、“一次性结算”是指签定转让合同后,按合同所定的价格,由被许可方 (受让方)一次性向许可方(专利权人)支付转让费。

2、“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滑动提成两种,“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或者净销售额人为地固定在某一个数字上(不管实际的生产数量或净销售额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内每年按这个数字提成;“滑动提成”就是按照每年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数量或实际的净销售额提成。

3、“固定与提成相结合”中“固定”的部分叫初付费,也叫“入门费”,这部分费用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提成”部分要在项目投产后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支付,方法同“提成”。

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是为了明确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是日后发生纠纷的话,也能提供一个解决的依据。同时,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专利转让费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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