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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制度的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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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7068人看过
导读: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离婚调解制度的相关介绍

随着社会思想的不断开放,公民追求个性与自由,而我国离婚率也呈不断增高趋势。为保障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应以缓和的调解方式处理离婚纠纷。下面,律图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离婚调解制度。

一、离婚调解的界定

离婚调解随着社会思想的不断开放,公民追求个性与自由,而我国离婚率也呈不断增高趋势。为保障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应以缓和的调解方式处理离婚纠纷。下面,律图网站的小编为您解答离婚调解制度。指当事人在无利益牵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离婚调解是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是中国土生土长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既是一个解决冲突的过程,又是一个使当事人决定自己生活的管理过程。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调解是司法中处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二、 离婚调解的分类

1.法院外非诉讼调解

在我国,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民间调解组织及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纠纷的处理是我国离婚案件中法院外的非诉讼调解,其调解的结果是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双方同意以其他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离婚纠纷,并就争议内容达成协议。

2.法院诉讼活动前的调解

法院附设调解是诉讼前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是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经过程,是对以“第三人”的身份通过对离婚当事人通过说服、劝说和教育使案件尽可能的以调解结案。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调解是在离婚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的行为,在整个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毫无关系,是一种非诉性质的调解。

3 .法院诉讼活动中的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这里的“应当”通常被理解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诉中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统一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在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离婚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不仅涉及解除夫妻关系,还涉及财产性利益及子女的抚养问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请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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