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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经本所律师帮助,家属终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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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9540人看过
导读: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某因盗伐林木被晋宁县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12日凌晨6时57分不治身亡……
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经本所律师帮助,家属终得赔偿

案情简介

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某因盗伐林木被晋宁县刑拘,在看守所度过11天后却因重伤入院,因“重度颅脑损伤”于12日凌晨6时57分不治身亡。对李荞明的死因,当地公安局给出的初步结论是因“躲猫猫”不慎撞墙致死。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众多网民纷纷质疑,认为这种“低烈度”游戏竟能致人死亡令人难以置信。 2009年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检察机关调查结论:2月8日17时,同监室在押人员张某等人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某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身亡后,张某等人,为逃避责任,编造了李某在游戏中不慎自己撞墙死亡的事实,而且订立了攻守同盟,对抗侦查。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而看守所长期管理混乱,监控设施损坏半年没有得到修复,导致存在牢头狱霸的情况,应属严重的渎职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对看守所有关人员以渎职罪立案侦查。并且,本所律师认为,李某之死,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而是国家机关的过失,他的家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有责任的机关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2009年8月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本所律师帮助下,李某某家属也得到了晋宁县公安局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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