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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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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9838人看过
导读:被告人牛二郎,河南某县人,于2013年12月份在深圳市某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有偿提供给他人。这样的行为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那么辩护人对这个案件是怎样为被告人辩护的呢?法院最后具体是怎样判的?详情亲看下文。
牛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牛二郎,河南某县人,于2013年12月份在深圳市某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有偿提供给他人。于2014年1月16日被深圳公安局以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羁押。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批准逮捕

  在侦查阶段,牛二郎委托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律师为辩护人,案件历经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现案件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深圳市公安局以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将牛二郎刑事拘留,同时向深圳市某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此期间,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律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牛二郎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公开的指导案例等,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具了无罪的律师辩护意见书,提出牛二郎的行为不具备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追究犯罪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下列任何条件。无论是从非法获得额、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还是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来看,都不具备该罪的构成条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牛二郎通过电脑向他人手机存储卡复制淫秽视频进行传播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因此,提出无罪的律师辩护意见书,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对牛二郎进行治安处罚的参考意见。

  同时,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律师以该案既无法律依据,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深圳市某区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牛二郎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辩护意见书。

  在侦查阶段,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律师敏锐的观察到,牛二郎哥哥牛一郎精神常常不能集中,且急躁、有些偏执,是否精神有问题。后来发现,牛二郎的家族成员有严重的精神病史,其外祖母、母亲、表哥(舅舅的儿子)均为严重精神病患者。其哥哥牛一郎也可能系潜在的精神病患者。于是,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律师综合牛二郎哥哥牛一郎提供的家族精神病史材料,及会见时对牛二郎精神状态所作的评估,向深圳市某区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牛二郎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书。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牛二郞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深圳市某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提出判处2年的量刑建议;

  随着案件侦查的终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起诉阶段,程先华律师通过详细的阅卷,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越来越明了。并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公诉机关充分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起诉阶段,乃至审判阶段,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律师改变辩护策略,对于公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主要从未遂、自首、家庭情况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方面出具了辩护意见和递交了辩护词

  主要辩点如下:

  一、被告人并没有成功的全部将涉案移动硬盘当中的淫秽物品全部复制给他人,本案存在犯罪部分未遂情节。对未遂部分应依法认定犯罪部分未遂,并恳请法庭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情节,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涉案的情节、后果等,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复制出去的淫秽视频的数量和获利金额均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经营时间短,社会危害不严重,恳请法庭考虑此情节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折抵刑期应自1月16日开始计算;

  六、被告人母亲为精神疾病患者,父亲已退休早年遇车祸无劳动能力,哥哥离异受创伤,家庭经济较困顿,恳请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七、本案关键证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对50号摊位的《搜查笔录》证据的真实性均存在严重问题,恳请法庭在量刑时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充分采纳牛律师刑辩团队程先华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牛二郎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牛二郎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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