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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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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8 · 1487人看过
导读:行政复议中,若法规变更影响原行政行为性质,复议机关可办理变更决定手续。若复议结论与原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明显分歧,导致案件性质转变,即满足“改变适用规范”和“对定性产生影响”条件。仅增减规范性文件或法条而未改变案件性质,则不算改变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在行政复议的审理过程中,假如起初作为审查依据的相关法规被复议机构依法予以调整,而这种变更对原有的行政具体行为的性质判定有着重大且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可以判断出复议机构已经改变了原有的行政具体行为。

举例来说,若在复议结论和原行政具体行为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实施细则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甚至是在引用相应的法条方面都出现了显著变化),进而使得整个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那么这就满足了“改变适用规范”以及“对定性产生影响”这两个必备的条件。

然而,如果复议结论仅仅是在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或法条上进行了增补或删减,但并未对案件的性质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我们就不能将之视为改变了原有的行政具体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多少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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