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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后原来的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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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5 · 1747人看过
导读:个体工商户更名后,原债务承担视情况而定。变更前债务由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变更后债务由承接者承担。转让协议若约定代为偿还,购买者可能需承担原债务。店面转让与债权债务为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但需关注协议条款。
个体工商户变更后原来的债务谁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后原来的债务谁承担

假设该笔债务早于经营者变更之前已然形成,那么应当令转让之人对其负起不可推卸之连带责任

然而,倘若该笔债务在经营者发生变更之后才出现,则应责令承受之人直接承担此项债务。

在购买商铺之人、转让商铺之人以及原来店主的债权人这三者之间,店面转让行为构成了一种相互对应的转让关系;

而原店主与原店主的债权人之间,则构成了一种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者属于两个独立且互不关联的法律关系。

然而,我们还需关注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代为偿还的相关条款,如若存在此类条款,那么购买商铺之人可能需要承担原店主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个体工商户办社保流程是什么

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交:

1、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劳动者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去社保机构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变更后原来的债务谁承担”,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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