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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局调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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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07 · 2060人看过
导读:法院执行局调解程序包括启动、调解和裁决三个环节。 法院在接受案件后,可在审理前进行调解,由管理法官主持,并可聘请相关机构协助。 调解成功则签署协议,否则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调解协议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调解流程

一、法院执行局调解流程

在法庭执行部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整合下,调解制度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启动调解程序,法院在接受案件以后,有权在审理之前即开展调解工作。

无论是在庄严的法庭之上,还是选择与案件相关者更易于接近的地点进行,调解制度都能流畅运作。

另外,法院也可以在对立双方的答辩期限届满后,或者在裁判结果出来之前,甚至是经过当事人全部同意之后,提前进行调解工作。

其次,进入到调解过程中。

法院的调解被由管理法官亲自主持,无论是由集体评议庭主持统一的协调,还是由其中的某位专职成员负责具体的操作,都能有效地推进调解工作。

在此期间,法院还可能会考虑聘请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协助完成任务。

最后,无论是调解成功,还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未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继续审理该案,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如若达成了调解意向,需要两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出具调解文书以确认其效力。

若在补签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协商的和解协议,由此展开后续的合法步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法院办理监外执行流程

法院办理监外执行流程如下: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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