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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瘫的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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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761人看过
导读:面瘫的伤残评定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的,属于重伤二级,若是依旧不知道面瘫的伤残评定标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面瘫的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面瘫的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要专业人士当面看了情况之后确定的,要看是否可以正常自理生活,然后再进行具体的赔付讨论的,要当面来进行检查才是判断病情比较准确的。

医疗伤残鉴定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做,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医疗事故鉴定登记共分几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以《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确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三、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1、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面瘫的伤残评定要专业人士当面看了情况之后确定的,要看是否可以正常自理生活,然后再进行具体的赔付讨论的,要当面来进行检查才是判断病情比较准确的。以上就是关于面瘫的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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