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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免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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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445人看过
导读: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以及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发生的时候,合同可以履行免责。正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导致合同没办法履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当存在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的时候,可以合同当事人不实际地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免责事由有哪些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

第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第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

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违约情况是可以申请免责的,其次,合同履行中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一方违约的,此时也是可以免责的。但正常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是存在合同违约的情形,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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