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614人看过
导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算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包括很多具体的情况,这项罪名属于概括性质的罪名。危险犯与实害犯是相对应的,要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判定依据,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是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是危险犯,但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则是结果犯,需要产生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相反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二、危险犯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属于危险犯。如果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认定具有这种危险,否则就没有这种危险。但足以发生危险的表述已经表明,是行为足以导致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不是指行为已经造成的危险状态。因此,危险是针对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是危险的,也可能不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危险犯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是给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伤,危险犯的危害行为使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之中,若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则不构成危险犯。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