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金融诈骗罪是怎么来的?

金融诈骗罪是怎么来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888人看过
导读: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其实金融诈骗罪就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其侵害的客体较为特殊,即金融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不仅仅侵害了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还侵害了我国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金融诈骗罪是怎么来的?

一、金融诈骗罪是怎么来的?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派生出来的,既然普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所当然,它们也不能例外。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二、金融诈骗犯罪中的诈骗物如何处理

1、行为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属于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3、对多次进行诈骗活动,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财物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照实际为换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其实无论是金融诈骗还是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行为,都属于诈骗犯罪中的一种,只不过诈骗的行为方式以及侵害的客体不一样,这些诈骗犯罪的罪名都具备诈骗罪的行为结果,即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或者是维持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金融诈骗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金融诈骗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金融诈骗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