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名誉毁谤 > 口头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口头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4855人看过
导读:口头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必须要有捏造的事实,以及还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同时也有诽谤的行为等,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口头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口头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口头诽谤罪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诽谤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名誉和利益受到重大伤害,只要他人存在捏造的事实,或者是有诽谤他人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对于判决的标准就可以按犯罪情形的大小来进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名誉毁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名誉毁谤最新文章

遇到名誉毁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