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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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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099人看过
导读:存在特殊侵权行为时,适用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高危行业导致受害者权利受损的,应当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伤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有什么?

一、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方法有什么?

特殊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主要如下: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一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特殊的侵权行为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有一定的免责事由,第一个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由于受害者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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