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醉驾 > 最高院醉驾新规有什么内容

最高院醉驾新规有什么内容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3190人看过
导读:最高院对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上路的含义、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多罪并罚、罚款的适用等与定罪量刑等有关的问题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以及如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

最高院醉驾新规有什么内容

关于最高院关于醉驾新的规定,最高法的新规于法有据,准确地说,只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申。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对什么是犯罪进行了概括性界定,同时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总则第37条则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高院关于醉驾的若干解释包括的内容是: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含义、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和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目前我国对醉驾的规定主要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因为醉驾在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已经讨论了很久,可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理,但是情节较轻,不作刑事处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一定数值,一般就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规定还需要看驾驶员酒驾是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醉驾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醉驾最新文章

遇到醉驾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