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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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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582人看过
导读:关注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包括了任何的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是公司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对其来行使诉权的侵害人。都是有可能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因此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是比较广泛,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哪些

一、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哪些

从《公司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 持股数量要求。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 持股时间要求。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1、 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 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 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 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公司带来的收益,以及对公司具有管理的权限,同时需要对公司进行做出资的义务。在公司进行诉讼案当中可以担任原告或者是被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可以进行诉讼的。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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