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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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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007人看过
导读:从《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都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一般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

一、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有多大

从《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都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一般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依据及原理

(一)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若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控制股东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拒绝或者怠于对不法侵害人提起诉讼,则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 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公司法》还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尽量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会,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形。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适格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范围的拓展

为充分发挥原告股东的“啄木鸟”作用,公司法拓展了被告范围,将公司高管、控制股东和第三人均纳入被告范围。根据该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适格股东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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