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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为法定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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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4855人看过
导读:不是。已满18岁的成年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除非其中一方是精神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需要监护人。而且就算其中一方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他的第一监护人是他的配偶,但是他不是他配偶的监护人。
夫妻互为法定监护人吗?

一、夫妻互为法定监护人吗?

1、一个正常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需要什么监护人,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对方的监护人”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2、监护人的设立,主要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障碍患者、未成年人或智力有障碍的等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规定中,配偶双方是对方的第一法定监护人。

二、未成年的监护人是谁?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三、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我国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旨在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上才有监护人的规定,通常来说就是未成年和精神病人,如果精神病人已经结婚,那么他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但是他不是他配偶的监护人,所以也就不存在夫妻双方为法定监护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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