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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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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765人看过
导读: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时,取得的股东资格;继受取得,通过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按照公司法中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的从第三方取得股份。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什么?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二、成立公司股东需提供什么材料?

注册新公司时,里面有一个公司为股东的,在公司法中称之人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有: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2、法人股东以支票方式出资的提交支票及开户行帐号、开户行名称;

3、法人股东在新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最后一页签字部分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立公司时,股东需要提供公司的章程并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还要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最后还需要法人股东的出资证明,例如,公司开户时的开户行账户,开户行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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