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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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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4164人看过
导读:《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示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是60天,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应该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在此期间没有人申报的话,法院会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申请人可以向付款方请求支付票据款。
民诉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一、民诉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公告期限最少是6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三、公示催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上,持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身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票据被盗或者票据遗失等,申请公示催告应该选择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而且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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