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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注销户口还是先领取丧葬费

时间:2024-02-28 00:13:01 浏览:11066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一般如果当事人死亡的话,那么当事人的亲属应该携带户口本以及死亡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户口,之后再办理申请丧葬费的相关手续。如果对于死亡人员的身份不确定的话,户口登记机关应该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先注销户口还是先领取丧葬费

一、先注销户口还是先领取丧葬费

一般当事人死亡后需要先注销户口再办理丧葬费。请携带好户口本及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如非正常死亡则携带公安法医部门证明及户口本办理,如在家中正常死亡则可携带村组或社区证明及户口本前去办理。

遗属领取丧葬费需要带死者的遗体火化证明,遗属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或证件(一般为户口薄或结婚证),交给死者原单位人事部门,原单位会为遗属到当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局填表盖章送批。

扩展死亡证明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办理程序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发

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二、一般死亡证明丢了怎么补办?

需要补办死亡证明,途径如下:

亲属需要携带患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到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医务处开具证明后,可到本地的派出所或者区公安分局的户籍档案管理中心补开死亡证明到相关科室补办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申请办理死亡证明,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伪造处罚:

据公安部门介绍,对制售 假证者的处罚力度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分轻重。制售 假证情节较轻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拘留。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死亡证明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携带患者的病故通知单和户口注销证明进行补办。如果两者都没有的话,可以由患者的直系亲属到到医务处进行查询病案资料,在获得医务处的证明以后,可以到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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