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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不给放款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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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000人看过
导读:签完网贷合同不给放款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提供借款以后,鉴于对方还未放款拒收,借款合同还未成立,但是,就对方不给放款的行为,可以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贷不给放款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一、网贷不给放款要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网贷不给放款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为贷款合同未成立,签完网贷合同后不给放款的可以单独解除合同,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对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网贷有哪些风险?

1、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

2、缺乏银行的诚信系统,还款逾期经常发生。

3、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4、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5、网络借贷的利息有时远远超过规定利率,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放款人是无法维护这部分利益的。

三、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网贷合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网贷合同当中的出借方来讲出借方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放款,不过,如果没有放款的原因是当事人提供的资质证件是虚假的,至于这种情况,出借人是可以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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