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换言之,即使是相同性质的犯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甲、乙两罪便在9年以上17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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