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赔偿。追尾事故中,追尾车全责,被追尾车无责。但被追尾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具体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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