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如果是设计人设计出来的商标并且经过交易由使用者购得使用,那么该商标侵权就完全符合商标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此时设计师与使用者应共同承担该侵权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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