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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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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5551人看过
导读:看守所收押的条件是送押机关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文书,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公安机关完成,公安机关羁押嫌疑人的法定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中看守所羁押条件是什么?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只能收押,不存在着由看守所去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操作。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如果是刑事拘留,必须要有刑事拘留证,如果是逮捕,必须要有逮捕证,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适用条件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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