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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4-02-24 05:05:14 浏览:788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扬州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扬州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其他县市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1830元。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市区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低于18.5元,县市级每小时最低不能低于16.5元。最低工资不能包含员工的加班费以及其他津贴。
扬州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扬州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3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8.5元,县(市)16.5元。

3、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各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都有差别,本地职工在入职以后应该先了解一下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在扬州,如果跟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每个月公司给开出的最低工资低于2020元的话,应该当时就跟公司提出来,这样的发放标准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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