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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怎么设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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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340人看过
导读:行动不方便的老人设立遗嘱的方法包括自己写遗嘱,老人可以联系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公证的方法立遗嘱或者也可以找人代写遗嘱,只不过找的代写人不能跟遗产继承有关系,尽管录音遗嘱也可以,但立录音遗嘱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怎么设立遗嘱

一、行动不方便的老人怎么设立遗嘱?

行动不方便的老人可选的设立遗嘱的方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行动不方便的老人不代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哪种方法立遗嘱应该有老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老人如果是自己写遗嘱的话,在写遗嘱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法律制度当中对于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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