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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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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457人看过
导读:认定商标侵权一般是会考虑混淆的因素,一般在相同类似的商标上面如果造成了实际的混淆那么一定也会认定为商标侵权;同时在认定的时候也会从主观意图还有不同地域来进行判定。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一、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考虑混淆因素?

就会考虑的;商标如果注册了的话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商标被他人冒用的话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商标权益。  

关于如何界定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判断时,既要对争议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又要结合整体进行判断。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侵权一般是针对于商标已被注册但还是受到他人的侵犯,这种行为一般就会构成侵权,而对于此违法行为的认定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规定,执法人同在判断的时候也会从各个因素考虑,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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