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
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三)因欺诈而转让
商品房的。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