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七十八条列举了可以
减刑的四类犯罪分子,即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难看出,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
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什么罪、是故意犯罪还是
过失犯罪均不影响减刑。
由于
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时,在一定的
缓刑考验期限内暂缓其刑罚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所以缓刑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种,而只是依附于原判刑罚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单纯从刑法理论出发,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减刑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
立功表现的,都是可以减刑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