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客观表现方面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要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便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