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
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
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有以下三种例外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看最终是否执行死刑:
1、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
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但是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笔录应当记明执行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负责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等。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