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涉及到交通事故时,都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并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然而,这很难让此类事件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同样,对于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且需要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也难以通过医保渠道予以报销。
但值得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仍然有可能得到部分医疗费的医保报销:
首先,如果根据相关法律,医疗费用本应由第三方来承担,而第三方未能履行支付或其身份无法确定,则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仍享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益。
其次,若交通事故完全为自身责任所致,由于自身过失而引起的医疗费用并不属于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范畴之内,因此,医疗保险部门必须对这类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4-04-25 16:24: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