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
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
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