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
钱宁律师(177-0147-9052)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分家析产/劳动争议案件,成功办理过多起诉讼案件。一直致力诉讼案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同时也为各企业提供审阅合同、控制风险、商事谈判等法律顾问服务。执业领域:1、专业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遗嘱继承、财富传承等;2专业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是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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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哺乳期女性员工享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并禁止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及哺乳期禁忌工作。同时,不得要求加班或夜班劳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哺乳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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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滥用生殖权利延长妊娠期超过7个月的女性员工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工作,并应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段内有足够的休息和调整。因此,对于孕晚期(即孕期7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雇主不应强制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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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规定,员工请事假时,用人单位可选择是否支付工资;请病假时,雇主需按劳动合同或公司规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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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若无法安排补休,应支付双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以补休替代加班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