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的种类: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决议无效之诉,是指......
一、公司分立后股东的股权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分立后股权依照分立决议处理。 2、对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分立的流程如下: 1、提出......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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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股东以所持股份作为担保,向债权人借款的行为。若不能按期偿还,债权人有权出售这些股份以收回借款。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质押,需法定登记。此投资有风险,需了解市场和企业资信,注意流动性及股权价值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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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通常不需对新股东的债务或义务负责,但需对其转让前的债务或义务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只对自己实际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权额度内承担责任,以控制公司财务风险。股东变更后,新股东承担变更后的责任,原股东则继续承担之前的负债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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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其效力通常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股权转让的生效权需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备案手续后才可实现。合同虽生效,仍需各方履行义务才能实现股权转让目的。如合同无效或无法生效,股权转让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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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利润分配。股权转让前若已完成利润分配,受让方可享有已分配利润。若未分配,受让方不自动享有之前利润。因此,股权转让时,受让方需了解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做出决策。公司应遵守章程,按时分配利润,保护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