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
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
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
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如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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