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是否在场,不是判断
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在场,即使一个子女都不在场,只要遗嘱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当所立遗嘱需要见
证人时,我国《
继承法》对见证人作了限制: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综上所述,立遗嘱不需要所有子女都在场,可以一个子女都不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