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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辩护

贪污案辩护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9 05:46:42 已帮助33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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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案辩护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关键。 3. 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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