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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2-19 01:11:13 已帮助36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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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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