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相冲突的,赁合同属债法范畴,依据债法相对性原理,租赁合同约束承租人与出租人。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之规定,租赁权虽是债权但对第三人也具有约束力,租赁关系得依法转移给受让租赁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即“买卖不破租赁”,系债权的物权化,为保护承租人而创设。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