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关系的形成与否关系到了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形成与否,因此必须解决扶养关系的形成这一要件。
从《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上推论,此处的扶养应是作“抚养、赡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示继承权三个问题的答复的意见的复函》( 1951年06月25日,有效)中就认为“称扶养较赡养与抚养为概括”。
因此,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就存在有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和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三种情况。三种情况中只要存在一种就应当承认扶养关系成立。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一)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二婚离婚财产继承权吗?通过小编在文中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如果继父母离婚,就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这一问题,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有无形成抚养关系。如果认定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相应的继承权,就可以继承留下的财产,否则就不能继承留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