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在此过程中,您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以及较为详尽的离婚起诉状及其副本,并将其提交至被告居住地的相应法院进行裁决。
若经法庭调解后仍未达成协议,而法官又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则会批准离婚。
但请注意,以下五种情况被视为夫妻关系实质上的破裂:
1.出现了重婚或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的现象;
2.习惯使用家庭暴力手段或是对家人施加虐待甚至抛弃;
3.存在屡次沉迷于赌博、毒品等恶劣行为且均无改善;
4.由于情感原因导致长久分离生活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能够表征婚姻感情已经瓦解的事实。
同时,若在审判期间,法官认定您二人的婚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从而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您还可以在分居生活满一年后重新发起离婚诉讼。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案情慎重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