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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牵涉第三人

离婚财产牵涉第三人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2-26 01:54:31 已帮助44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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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受理了第三人以自已已被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债务人就债款提供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是可以提供担保的,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即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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